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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濮阳信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2020-11-26 本文被阅读 0 次

本公司员工属于驻外人员,应遵从驻外人员保险政策。与辖区内参保人员的主要区别在于属于异地就医人员,不发放医疗卡。其他享受条件相同。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不能互相挤占。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特殊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人帐户核算:

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的一部分构成。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一部分按年龄段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具体办法是,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的划入1.2%(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2%);31至45周岁(含45周岁)划入1.4%(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4%);46周岁以上的划入1.6%(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6%)。

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用为计算基数,按3.8%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本人退休费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会统筹基金核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4、个人账户的管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帐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及设立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之一。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跨统筹地区转移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异地就医人员,不发放医疗保险IC卡,每一年以现金形式结算一次,发给个人。

异地安置和驻外地人员住院就医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必须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指定的医院以外就医住院的不予报销。

从入院时间开始,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必须告知开发区保险所,提供病人单位、姓名、住院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等基本信息备案,并由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未持卡住院登记表》(下载专区能下载)。对于因病情危及生命,急需住院而来不及告知的,可在入院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告知开发区保险所,将基本信息备案。未到开发区保险所办理《未持卡住院登记表》备案的不予报销。

参保人出院后,必须在出院日起60天内把报销材料上报到开发区社会保险所报销,超出者将不予受理。

   报销材料如下。

   a: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包括首页、医嘱、出院小结等);

   b:出院诊断证明;

    c:治疗明细单(加盖公章)。如果没有明细单,必须出具住院处方(标明药品单价),注明治疗明细、检查明细等(由医院出具);

    d:原始有效票据;

    e:医疗保险证;

    f:《未持医疗IC卡住院登记表》(本人留存);

g: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药费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负担。少数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二)、住院费用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并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划定。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别确定。在职职工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4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参保人员一年内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

缴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额度。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日至次年该月的前一日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计算年度。在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超支部分

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要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办法支付。

非辖区内医疗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异地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出院手续及用人单位证明(附出差旅行报销凭证复印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余下部分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要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办法支付。

5、特殊检查费用管理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住院期间确需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且符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年内首次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年内以后每次自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期间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三、员工不予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

(一)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考《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

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

公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统筹地区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部分由派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转诊制度

严格转诊转院审批制度。参保人员因病情严重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应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5%后,余下部分再按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要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办法支付。凡未经批准私自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注意一:在本辖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确须转院进一步治疗的,必须逐级转院,如果需要转到外地住院的必须到本辖区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办理转院,转院住院的医院必须是三甲及三甲以上级别的,并且是当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限定在天津、北京地区。

注意二:参保人应该在医院的医保科领取《转诊转院申请表》或到保险所领取。必须在转院前将办好的申请表报到保险所,经批准备案后方可转诊转院。对于因病情危及生命,急需转诊转院而来不及办理申请的,可在转院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开发区保险所补办转诊转院申请。未经开发区保险所批准备案,私自转诊转院的,不予补办转诊转院申请和报销相关费用。

注意三:参保人出院后,必须在出院日起60天内把报销材料上报到开发区社会保险所报销,超出者将不予受理。

注意五:报销材料如下:

     a: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包括首页、首次病程、医嘱、出院小结等);

     b:出院诊断证明;

     c:《转诊转院申请表》(本人留存);

     d:治疗明细单(加盖公章)。如果没有明细单,必须出具住院处方(标明药品单价),注明治疗明细、检查明细等(由医院出具);

     e:原始有效票据;

     f: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

     g: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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